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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案件Q&A


前言
多數人皆為首次面對火災案件發生,難免手足無措,藉由以下Q&A,期盼能消除受災戶心中疑慮。

 

Q1:我家(場所)發生火災,我是火災戶該怎麼辦?
A:當火災事實發生事涉公共危險罪的刑責,但不要驚慌,首先需火災現場保持完整不能破壞,配合消防局火場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並接受訪談。
一般火災現場事後清理,需經火災現場調查完畢後,經消防單位通知清理,才可清理,但火災現場若涉人命傷亡或重大刑案則需由檢、警單位通知清理後,始可清理。
消防相關法令規定:
消防法:
第26條: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Q2:我是火災發生戶,我有那些權益要注意?
A:
1.稅務減免權益方面:火災發生戶可備妥火災災證明等證明書件向國稅局申辦。此項申請亦配合國稅局人員現場勘查。
2.火災保險申請:若火災發生戶有投保火險,應在火災發生後,立即通知投保保險公司派員勘查;及備妥火災災證明等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若火災發生有符合社會救濟條件者,亦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辦。

 

 

 

 

 

Q3:我的汽(機)車發生火災,連車牌都燒燬了,要怎麼辦?
A:若汽(機)車燒燬到不能再修理使用,則必須將汽(機)車車牌及相關車籍資料向監理單位進行報廢申請。
   若連車牌都燒燬了,則必須向案發地警察機關報失,及備妥火災災證明等文件向監理單位進行報廢申請。

 

 

 

 

 

Q4:要如何申請火災證明?
A:只要你是火災發生戶的關係人,備妥證明文件(如身分證等)及私章,可向當地消防單位申辦即可。
   火災發生戶的關係人:
1.申請建築物種類應繳證件:
(1)申請人設籍於火災住所:應繳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或繳稅證明影本乙份。
(2)申請人未設籍火災住所: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繳稅證明影本等足以證明文件乙份。
(3)承租人: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租賃契約影本或繳稅證明影本等足以證明文件乙份。
(4)財團法人繳驗法人證件(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等)影印本乙份。
2.申請汽(機)車種類應繳證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乙份。
(2)汽(機)車行照影本或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印本乙份。

 

 

 

 

 

Q5:火災證明要到何處申請、申辦工作日如何?
A:火災利害關係人備妥證明文件可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表格即可。
   若非常急需火災證明書者,可逕向所轄消防大隊或消防局火災調查科(國定假日除外)隨到隨辦隨取。亦可線上申請。

 

 

 

 

 

Q6:火災發生戶關係人可申請火災調查鑑定書嗎?那要怎麼知道起火原因?
A:依規定火災調查鑑定書僅能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偵辦,不能提供火災發生戶關係人;通常火場調查人員在火災現場勘查時,當關係人配合勘查之際,都會將初步勘察情況向關係人略述。
消防相關法令規定:
消防法:
第26條: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25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本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受災戶可於火災發生後3~4週,至火災調查科申請「火災調查資料內容」,在「火災調查資料內容」中對於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皆有敘述,以提供受災戶民事協調上之參酌。

 

 

 

 

 

Q7:我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火險,保險公司要我申請火災調查鑑定書,但礙請法令規定不能申請火災調查鑑定書,我該怎麼辦?
A:火災發生戶火險申請並不需要火災調查鑑定書,只要火災證明書即可申請火險權益;除非是有爭議案件(如火災原因為人為因素、重大火災案件等),必須依司法程序申請閱覽。

 

 

 

 

 

Q8:發現縱火可疑案件要如何檢舉?
A:可以向所轄區警察、消防單位報案或直接撥110、119報案。有關檢舉人資料定會保密。

 

 

上述若您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您向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洽詢,電話(06)2975119轉1833,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