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火災後受災戶處理流程圖:
貳、申請火災證明書用途:
一、申請房屋火災保險理賠。
二、汽、機車牌照燒燬者,報廢車牌之用。
三、清運火災後廢棄物用。
四、住家、公司行號、工廠申請減免稅賦用。
參、申請火災證明書須知:
一、申請火災證明及對象:火災戶之關係人(產權所有人與承租人均得申請)。
二、一般住家申請火災證明須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乙份及印章(可由他人代理申請,需備委託書)。
(二)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乙份(如租賃者需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乙份)。
(三)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
三、公司行號或工廠申請火災證明須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乙份及印章。
(二)營業執照或所有權狀影印本乙份(如租賃者需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乙份)。
(三)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
(四)車輛申請車牌報廢
(五)車輛所有人身分證影印本乙份及印章。
(六)車輛行車執照影印本乙份。
(七)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車輛車牌若未燒燬,可直接執車牌至監理機關報廢,不用申請火災證明。
(八)若車輛車牌已燒失,須至火災發生地所轄之派出所,申請車輛車牌遺失之報失單。
肆、申請火災保險程序
一、火災發生後,請儘速通知所投保之保險公司。
二、至保險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表(並請記得攜帶相關證件;如保單、身分證、印章,建築物所有權狀等均可使用影印本,上述證件如燒燬者請至相關單位重新申請)。
三、等候保險公司或公證公司派員勘驗火災現場。
四、逕向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
伍、申請汽、機車車牌報廢程序
一、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
二、攜帶火災證明書至發生地所轄派出所,申請報案證明書(車牌遺失之報失單)。
三、攜帶火災證明書、報案證明書及相關證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籍資料)至監理機關申請報廢。
四、車輛車牌若未燒燬,可直接執車牌至監理機關報廢,不用申請火災證明。
陸、申請火災廢棄物進垃圾場程序
一、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
二、廢棄物請人代理或自行清運至垃圾場時,請出示火災証明書、身分證、行車執照、車籍執照。
三、各區民眾申請清運火場垃圾,可洽所轄環保局清潔區隊詢問。
柒、申請住家、公司行號、工廠減稅程序
一、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或先行拍照存證)
二、火災發生十五日內,請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本局於火警發生後已先將受災戶資料傳至國稅局以利民眾申辦減稅)
三、國稅局人員將視災害情況派員前往勘查。
四、若程序上有任何問題請向國稅局。
TEL:2220961轉分機258
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捌、封鎖火災現場時受災戶應注意事項
一、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封鎖火災現場,由轄區消防分隊開立「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於調查、鑑定完畢後,由轄區消防分隊開立「火災現場勘查完畢通知書」始可撤除之。
二、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三、火災受災戶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所轄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火災證明書內容以證明火災發生時間及火災發生地點為限。
四、火災現場待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及保險公司、國稅局等勘驗人員查完畢後,始可清理現場。
五、拒絕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依消防法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伍仟元以下罰鍰。
六、火災現場若涉及刑案由檢、警機關通知方可清理之。
玖、相關法令
一、火災發生後須查明起火戶、起火原因或追究刑事責任,並以提供民事賠償等之參考。
二、火災之發生可分為故意放火、過失起火,而刑責之調查是對故意放火與過失起火等二種情況加以偵查,以確認責任,並依據有關法令加以處理。如刑法第十一章第一七三、一七四、一七五條之規定。
※刑法第一七三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一七四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未有人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一七五條:放火、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他人所有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