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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何禮讓救護車

禮讓救護車  人人有責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當行駛中如聞救災、救護車警報器聲響時,請依循以下原則避讓,禮讓救災、救護車緊急安全通行: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在此也要呼籲各位駕駛朋友:
 
1.聽到警報器聲響時,請勿慌張應先減速慢行,確認救災、救護車輛動向後再避讓行駛。
 
2.通過救護現場時請減速慢行,並請勿停留觀望,影響交通及妨礙救護工作進行。
 
3.救災、救護車輛高速行進時請勿貪圖便利尾隨其後,以免發生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