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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112年6月21日經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9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

一、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2規定︰零售業者應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檢查…第1項安全技術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二、零售業者違反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將依消防法第42條之3,處零售業者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零售業者違反第15條之2第3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將依消防法第42條之4,處零售業者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
1、財團法人台灣液化石油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  (02)2752-0731
2、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  (03) 473-1398 
3、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   (07)537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