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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7年3月23日發布

為健全家用液化石油氣交易制度,維護供氣安全,避免消費糾紛,確保瓦斯業者與消費者雙方之權益及義務,內政部及經濟部於一百年二月十日會銜公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並辦理相關宣導及輔導工作。


鑑於前揭契約範本已實施逾五年,且依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檢討研訂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