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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凡設立長期照顧機構者,其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二、防火管理人資格及相關訓練規定如下:

(一) 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二)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三、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 防止縱火措施。

(九)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四、防火執行重點:

(一)實施出入管制措施,落實縱火防制。

  (二)電暖器及廚房設備等用火用電器具,應落實管理,並應具有防止過載及過熱等安全裝置。

(三)地毯、窗簾及布幕,應使用防焰物品;寢具應具有防焰性能,並落實管制吸煙行為。

(四)適當建置防火區劃,規劃相對安全之逃生避難空間,並有確保避難路線暢通之具體作為及可行之避難逃生規劃,可用居室、走廊、陽臺、安全梯間等相對較為安全之位置及處所,做為階段性之避難動線及空間,納入消防防護計畫,周知所有收容人員。

(五)以圖示或講習之方式,說明及檢視防火區劃等相對安全空間之逃生避難設施及避難器具,並儘量予以增置。

(六)增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或系統式自動滅火設備等必要之消防安全設備。

(七)應以夜間之人力狀態及收容人員實況為基準,每半年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乙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檢視自身初期應變能力,並據以提升防救措施,必要時應予增加人力,確保災害應變之需要。另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得商請當地消防機關或具評核能力之學校、團體、協會等機關(構)指導或協助辦理之,並作成紀錄。

(八)機構內所有人員皆能具備火災發生時之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等要領之初期應變能力。

(九)除火災外,對於震災、水災、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應掌握轄區之災害潛勢、收容處所及相關動線,著重預警措施,以利事先完成疏散避難。

 

五、員工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辦理事項:  

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以模擬假日或夜間等人力薄弱之時段優先實施,以確認收容人員所在位置是否得以順暢逃生,俾據以強化場所自身之防救對策。(驗證可參考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指導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