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你家裝了嗎?
人們在夜晚睡覺時,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若發生火災,往往較晚發現,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因此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預警火災發生,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
相關法令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不屬於法定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甲類場所、學生賃居處所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前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位置與方式、種類及維護,應符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
另為保障市民租賃房屋之安全,依據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管理權人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南市租屋的市民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撥打119向消防局或逕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應,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說明
一、補助資格:建築為”住宅”之場所且符合下列資格
(一)補助對象1(優先補助):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戶
3、獨居長者。
4、身心障礙者。
5、家中有65歲以上長者或12歲以下之兒童
二、補助對象2:
1、戶籍所在地位於臺南市,且戶籍所在地無下列之情事
- 於106年12月31日之後新建之建築物(依建造執照為準)。
- 戶籍所在地無作為出租套房,營業場所等使用。
二、申請方式:請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分隊詢問
(一)申請補助以戶為單位,原則補助裝設一只,以申請一次為限,如有不足請自行購買,並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設置。
(二)本補助案僅開放本國人申請,未開放予持居留證者。
(三)必要時提供申請補助資格佐證資料以利審查(如照片或相關文件等),實際條件如與申請補助資格不符,應不予補助。
(四)本局補助之住警器為偵煙式探測器,勿裝設於廚房等易誤報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