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你家裝了嗎?
人們在夜晚睡覺時,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若發生火災,往往較晚發現,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因此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預警火災發生,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
相關法令
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法定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甲類場所、學生賃居處所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前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位置與方式、種類及維護,應符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
另為保障市民租賃房屋之安全,依據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管理權人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南市租屋的市民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撥打119向消防局或逕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應,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說明
補助對象:
現階段針對5樓以下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且符合下述補助條件者
第一優先:
1.本市低收入戶
2.獨居長者
3.弱勢族群居住場所(身心障礙者)
4.平房式住宅(以土木磚石造、木造建築物優先)
第二優先:
1.具原住民身分者
2.老舊危險建築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自用住宅場所
3.狹小巷弄地區建築物(含水源設施不足地區)
4.鐵皮屋
5.居家曾發生火災事故者
6.資源回收用途之住宅
7.住宅式宮廟(如係裝設偵煙式住警器者,應選擇適當安裝位置,避免發生誤報情形)
8.古蹟場所
9.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之住宅
10.其他: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住宅場所,經轄區消防大(分)隊、里長或民代認定具火災高危險潛勢住戶者。
申請方式:
請攜帶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至住家鄰近之消防分隊或里辦公處申請補助,經本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可領取住警器1只,惟以同一人同一地址補助1只為原則,不得重複申請。弱勢住戶可聯繫轄區分隊安排到府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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