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你家裝了嗎?
人們在夜晚睡覺時,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若發生火災,往往較晚發現,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因此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預警火災發生,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
相關法令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不屬於法定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甲類場所、學生賃居處所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前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位置與方式、種類及維護,應符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
另為保障市民租賃房屋之安全,依據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管理權人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南市租屋的市民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撥打119向消防局或逕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應,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說明
一、補助資格:
(一)優先補助對象:
1.住戶:
(1)低收入戶。
(2)獨居長者。
(3)身心障礙者。
(4)65歲以上長者。
2.住宅類型:
(1)5樓以下,30年以上公寓大廈。
(2)狹小巷弄地區建築物。
(3)鐵皮屋。
(4)木造建築物。
(5)居家曾發生火災事故者。
(6)資源回收用途之住宅。
(7)住宅式宮廟。
(8)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之住宅。
(9)具少數民族身分者。
(10)其他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之住宅。
二、申請方式:
請攜帶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至住家鄰近之消防分隊申請補助,經本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可領取住警器1只,惟以同一人同一地址補助1只為原則,不得重複申請。弱勢住戶可聯繫轄區分隊安排到府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