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依據100年6月20日制訂之「臺南市古蹟及歷史建築防救災指導綱領」及105年度訂定「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國、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築搶救演練實施計畫」,結合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辦理消防搶救演練(本市國定古蹟20處、市定古蹟86處、歷史建築104處,共計190處)。100年至110年4月止,共計2246場次。且積極和相關單位合作推動各項古蹟及歷史建築物防災作為,這些推動工作除了擴大市民公共參與一起守護本市古蹟公共安全外,相信也必定能發揮最大程度之防災效應,除能建構本市古蹟防災守護園之外,也打造一個供市民無災生活環境。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目前針對古蹟及歷史建築預防作為,除持續積極參與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因應計畫之審查:,至今參與不下百餘次之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消防安全因應計畫審核會議,參與審查之日管理維護計畫(防災計畫)共計176處所,並於推動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時消防安全因應計畫審查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經統計已完成者有50處所,審查中有24處所。會中積極建議因應計畫除落實日常之防火管理(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灌輸自助、公助及共助之觀念外,針對火災風險評估,就古蹟火災危險因子作探討,再擬定因應策略或措施,如對於適用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者再尋求替代方案,如設罝火焰型火警探測器、室外放水槍、可單人操作之室內消防水栓、噴水管設備(水幕) 或以火警影像偵測系統(VFDS)Video Fire Detection System替代傳統偵煙探測器,避免因消防設備之設置造成古蹟之破壞及融合感,另要求文化局於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提因應計畫時,應編列消防設備師簽證經費,並於計畫內檢附簽證(回歸到專業分工,責任均分),古蹟歷史建築維護需投入由平時使用安全行為之管理著手,再以消防設備為輔預防,以落實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李明峯局長表示,透過實際消防演練,熟練古蹟一旦發生火災後,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進行火災通報、滅火及人員避難疏散引導,以提升臺南市古蹟、歷史建築之所有人、管理人、相關管理維護人員之應變措施,將古蹟火災損害降至最低,亦可提高市民對於古蹟公共安全之信任及增加古蹟認同感外,亦加強消防人員搶救古蹟建築物災害應變作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