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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0日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販賣場所(瓦斯行)、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新修正法令(節錄)」

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修正條文如下(詳細條文內容如附件):

一、明定供應設備之定義、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之管理責任及供應設備相關安全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一)

二、明定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之二)

三、配合消防法修正已將相關條文內容提升位階另定規範,爰刪除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五條之二)

四、配合場所構造及設備規定增修,修正既設場所改善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