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修正條文如下(詳細條文內容如附件):
一、明定供應設備之定義、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之管理責任及供應設備相關安全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一)
二、明定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之二)
三、配合消防法修正已將相關條文內容提升位階另定規範,爰刪除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五條之二)
四、配合場所構造及設備規定增修,修正既設場所改善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