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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12年12月21日以台內消字第1120827499號令訂定發布「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1.零售業者應於每年4月及10月填具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詳見旨揭辦法附表5),並檢附旨揭辦法附表1至附表3資料,以書面、網路系統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向本局申報,違反旨揭辦法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將依消防法第42條之4逕行舉發。
2.請零售業者平時應備置容器管理資料填於旨揭辦法附表2、用戶資料填於旨揭辦法附表3,並應提供用戶安全檢查填寫於旨揭辦法附表4並給予用戶簽名,相關資料務必於每年4月及10月按時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