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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一氧化碳中毒潛勢居家燃氣熱水器遷移或更新補助

依據:

內政部110年4月26日內授消字第11008234152號函「111年度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執行計畫」暨市府110年5月11日府消預字第1100527500號函「臺南市政府111年度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細部執行計畫」辦理。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單位:本局各大隊暨所屬各分隊

辦理期程:

一、補助執行部分:第一階段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

                  第二階段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補助對象:

一、本案補助對象為本市居家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且經診斷後確實有一氧化碳中毒潛勢,需遷移或更換熱水器(包括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者。

二、本案所稱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屋外型(RF式)熱水器,裝設於屋內或加蓋陽台。

(二)半密閉自然排氣型(CF式)熱水器,未裝設或裝設錯誤之排氣管。

(三)其他燃氣熱水器或排氣管安裝不當致有產生並蓄積一氧化碳中毒之

      虞者。

補助方式:

一、經轄區分隊訪視複查後,如確有一氧化碳中毒潛勢須遷移或更換熱水器者,低收入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稱)12,000元;其他(含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3,000元(實報實銷)。每戶不得補助超過1次,且受補助人或受補助地址不得與歷年重複,併應參酌下列情況,提升其補助順序:

(一)受補助者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居家曾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者。

(三)受補助者居家內有行動不便人員(如年長、幼兒、孕婦或身心障礙者等)。

二、補助方式按申請先後順序予以補助,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優先予以送件申請。經費用罄時,則不再予以補助。

三、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同法)第2條及第3條之情形者,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4)。

受理方式及申請地點:

  請向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所轄大隊、分隊申請

  (相關連絡電話請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查詢)

改善方式:

遷移燃氣熱水器至屋外等通風良好處(限屋外型熱水器)。

更換為半密閉強制排氣式(FE)或密閉強制供排氣式(FF)熱水器。

更換為屋外式熱水器(需安裝於屋外等通風良好處)

更換為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

施作廠商資格:

燃氣熱水器:經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證書之承裝業,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等相關規定安裝,且技術是未依規定參與複訓者不得執行安裝工作。

電熱水器或太陽能熱水器:應具有合格電器承裝業資格,依電業法等相關規定安裝。

經費來源:

  本案經費補助所需經費計第一階段6萬元整及第二階段30萬元  

  整,本局消防業務-消防救災-火災預防-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詳情洽詢: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所轄大隊、分隊(相關連絡電話請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查詢)

本局火災預防科承辦人邱奎景06-2975119#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