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相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可洽詢「消防設備師(士)公會」、「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或查詢「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系統」。
台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06-2697123)
台南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06-2363311 )
台南市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 (06-253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