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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物品使用種類

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隔簾、線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