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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3條第1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為何?

消防法第13條第1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 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 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 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 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 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100人以上 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 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 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 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2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30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