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各類場所管理權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提供各消防機關指導各類場所管理權人自我檢視所訂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之合理性,透過模擬最少人力及最壞情境規劃編組驗證找出危險因子及可能改善方案,以強化各類場所整體安全性。
適用對象如下:
1.收容避難弱者場所:供甲類場所第六目使用且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大型機構指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小型機構指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2.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指複合用途之高層建築物。
3.大型空間:供甲類場所第四目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 所。
4.旅館:供甲類場所第三目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5.其他場所:視聽歌唱場所(KTV) 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