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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違規裁罰

防火管理違規裁罰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下列樣態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

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消防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防火管理及共同防火管理有下列其他違規樣態,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未由管理權人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備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未於規定期限內(15日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服勤人員,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