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 108 年 1 月 11 日內授消字第 1070824999 號公告) 1、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 療育機構、 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2、 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3、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5、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6、 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7、 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 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8、 高速鐵路車站。 9、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10、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11、觀光工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