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之程序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由管理權人遴用具法定資格(管理、監督層次人員且領有合格證書)者為防火管理人,並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各消防分隊受理)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防護計畫,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各消防分隊受理)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故消防機關應依法定之程序,要求應設置防火管理人場所遴用防火管理人,並於實施場所防火管理檢查時,謹慎檢查消防防護計畫讀適切性及主動協助業者執行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方能落實防火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