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防火管理制度源起

1、公共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近十年來,台灣地區平均每年發生七七二○件火災,造成二百五十二人死亡、四百三十八人受傷,財物損失更高達三十億元。就火災發生數而言,每天火災發生數平均在二十件以上,財物損失更高達八百二十餘萬元。火災問題實不能以偶然、不幸或無奈來看待。尤其,近年來公共場所連續發生火災,如論情西餐廳、神話世界、巨星鑽KTV、衛爾康西餐廳...,再再顯示當前公共場所安全問題之嚴重性。

 

 

公共場所係供多數人出入、工作、購物、休閒及娛樂之場所,由於可燃性物質的普遍存在、用火用電設備大量使用,稍有不慎便可能發生火災危險;另一方面,縱火事故頻繁,更是令人防不勝防;再加上地震等天然災害可能引發火災之危害,公共場所之火災危險可說是時刻存在,不可輕忽。

 

 

2、預防工作重於災後搶救

 

 

早期的消防工作重點在於災害發生後的救災滅火,但事故既已發生,僅能盡力使災害損失減小,如果能作好火災預防工作,便可防止災害發生;或者,即使發生也不致於擴大失控。因此,現代消防觀念乃是朝「預防為主,搶救為輔」的方向努力。

 

 

由於建築物數量眾多、使用性質複雜,且預防工作需要長期、普及、深入澈底的進行方能有效,此一工作並非有限的消防人力可能承擔,故先進國家在承受重大火災教訓後,發展出自主性之防火管理制度,即「自己財產,自己保護」的觀念,藉由建築物內部人員自行管理,並由消防專家從旁指導,以強化其場所安全。此一制度已於美、日等國行之多年,極具成效。

 

 

3、「自己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4、「硬體設備」、「軟體管理」雙管齊下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揮預期之功用。

 

 

有鑑於此,新修訂之消防法為強化防災軟體功能,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推行防火管理工作,以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