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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防火管理

一、共同防火管理之對象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中有非屬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者,各管理權人得協議該場所派員擔任共同防火管理人。

 

共同防火管理人應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各消防分隊受理)備查;異動時,亦同。

 

二、共同防火管理之業務

 

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執行之防火管理業務如次:

制定全體防火對象物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實施有關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

維護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監督火源使用處理。

火災時負責對消防隊提供情報及引導救火等事項。

建築物共有部分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執行其他共同防火管理上有關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