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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及共同防火管理人資格

防火管理人及共同防火管理人資格

均應為場所之管理、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他縣(市)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人員,仍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市)之不同而失效。 

 

管理、監督層次人員,指具有有效執行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能力及權限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