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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預防科Q&A

問:逃生梯、防火巷阻塞是否屬消防局權管?
答:
此一問題屬建管單位之權責。


問:遇到火災時,應往上樓層或往下樓層避難?
答:
很多人認為往下跑會遭遇火煙侵襲,往上跑最起碼離火煙越來越遠,安全上應該更有保障,事實上這是一個非常錯誤的想法,如果往下跑會遇到煙,代表梯間已受到汙染,往上跑也會碰到濃煙,而煙每秒上升速度3-5公尺,如果往上跑將使自己暴露在濃煙中,而往下跑最起碼跟煙做的是相對運動,只要能跑到起火層以下的樓層,我們就安全了,所以火場逃生原則上往下,但是如果比較晚發現,火災已經擴大了!比方說當打開門發現門外面或是向下樓梯間充滿濃煙高熱,不能往下避難,這時候,只要一個動作:「關門」!關門這個動作,可以暫時阻擋濃煙、為你爭取時間、等待消防隊救援。


問︰房門外有高溫及濃煙時該怎麼辦?
答:
當今天摸門後,發現門的溫度非常高,或門外有濃煙(濃煙通常會伴隨著高溫),有一個非常簡單卻非常實用的保命方法-關門,如果打開房門時,門外已經是大量濃煙,請立刻關緊房門等待救援。大火不會立即燒毀房門,待在房間反而是安全的。根據美國NFPA實際燃燒實驗發現,當房門外的溫度高達150℃時,如果房門一直是關起來的,房內之溫度則僅有25℃,足證關門可以有效阻隔火煙,如果起火點在屋內,逃離家門時將門關起來,可以將火勢侷限於屋內,減緩火勢的延燒速度,方便其他房間或樓層的人逃生,這個基本的火場逃生觀念『關門』,可以自救也可以救人。


問︰發生火災時,適不適合使用塑膠袋逃生?
答:
如果塑膠袋是遭遇濃煙時使用,那麼在濃煙密布的環境中塑膠袋只有裝滿著大量濃煙的機會,此時我們將裝滿濃煙的袋子套在頭上,說要協助自己逃離火場這種方法是不對的,另外塑膠袋的耐熱溫度不高,如果使用塑膠袋於火場高溫逃生,可能會受熱而像保鮮膜包覆自己,致使呼吸困難,未受熱前,也會因自己呼氣造成塑膠袋視線受阻,影響逃生的速度。火場初期溫度不高,煙層也不會太低,周邊還有許多新鮮空氣,其實也不需要利用塑膠袋來裝空氣呼吸。近來時常看到的逃生防煙袋,其效果亦同,經研究該產品國內目前沒有檢驗標準、沒有合格產品、火場變素很大,逃生防煙袋並無法驗證運用在火場逃生可以安全無虞,且逃生需要多少時間?防煙袋可以使用多久?尚無明確證明,同時,如果只有防煙逃生袋,身體其他部分仍會暴露在火場高溫高熱情形下,故建議不可以使用。


問︰火災時如何採低姿勢下樓梯? 
答:
火場逃生有許多技巧及要領,在水平面上要記住讓自己維持在煙層底下,呼吸煙層下面較為新鮮之空氣,但是如果面臨下樓梯時,應採取『頭上腳下』的姿勢,採倒退之方式往下爬,避免重心不穩而跌倒。


問︰火場中可不可以用乾毛巾幪住口鼻?
答:
過去傳統的觀念,是火場中可以利用濕毛巾掩口鼻來協助自己逃離火場,因此大家就推出乾毛巾不可用導致很多人面臨火災時,因一時之間找不到水,無法將毛巾弄溼,就放棄了利用毛巾幪住口鼻的逃生技巧。利用毛巾幪住口鼻最主要是防止高溫的碳粒子進入肺部,溼毛巾既然能將碳粒子隔離,乾毛巾也有同樣的功能,只是溼毛巾多了一個降溫及更佳之吸附碳粒子的效果,但濕毛巾擋不住濃煙中的毒氣,當然毛巾弄濕了一定得擰乾,否則掩住口鼻後的呼吸過程一定會吸到水,大家可以做個實際的體驗試試看,對於這一點的爭議應當不大。但火災現場瞬息萬變,在把握時間逃生的前提下,基本上皆建議直接逃生(低姿勢),別再浪費時間找毛巾及沾水弄濕等動作。 


問︰如果房間外都是煙和火而逃不出去的話,可否躲在浴室裡?或者利用排水孔呼吸新鮮的空氣?
答:
這是在網路一直流傳及時常報載的火場逃生技巧,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首先,請大家一起檢視自己家中的浴室,浴室大門的材質是否為耐火材質,還是只是一般的塑膠材質、木質或是連有通氣百葉口或玻璃等的大門,相信大部分家中浴室大門為塑膠材質居多。這時我們必須面對的是,火災發生後,不僅需遭受濃煙的侵襲,千萬不要忽略火場高溫的威脅。因此,即使大家躲在浴室中,做到關門、用濕毛巾塞門縫的動作,因為火場所產生的高溫,仍然會使非耐燃材質的浴室大門因高溫而產生熱熔,進而導致大門毀壞,而導致濃煙與高溫進入浴室造成人命威脅,更別說是還想利用浴室內馬桶及排水孔中的空氣存活。因為平時為了不讓排水管內的臭氣和昆蟲進入室內,近年來浴室設計都在排水孔加上存水彎的設計,這樣一來,因為水封深度的關係,排水孔其實是不會有空氣流通的。同樣的,這樣亦不能選擇馬桶來呼吸新鮮空氣。另外,如果家裡的浴室大門設計就是耐燃材質,這樣就能躲嗎?這時候就需要考量另外的問題,就是浴室內是否有通往戶外的出口,這裡所指的出口,並非專只有門的才叫出口,窗戶亦包含在內,而且還須考量浴室的隔間材質,如果浴室並非木質隔間,且亦有耐燃大門,浴室內並有通往戶外之出口,那麼,在無法逃生退而避難的情形下,這樣條件的浴室似乎是一個好的相對安全區,您可以在此透過窗外逃生,亦可以依著窗邊呼吸新鮮空氣等待救援。


問︰火災時浴室可不可以避難?
答:
浴室門下沿有氣窗不易填塞防阻濃煙竄入,浴室門大部分不是木造就是塑膠製,容易軟化或著火;浴室天花板大多也是塑膠材質,容易軟化或著火;軟化或著火後,相對安全區防火防煙區劃就被破壞了;躲在浴室則已無其他逃生出口,形成死胡同,影響逃生;所以浴室並不是待救時第一選擇場所。


問︰火場有濃煙可不可以逃生?
答:
不可以,記得火場逃生八字訣:小火快逃,濃煙關門。當逃生方向有煙霧時,應朝煙霧反方向逃生,當所有逃生方向均受阻時,不可強制逃生,更不可低姿勢沿牆壁找出口,而應退回相對安全區、塞門縫、設法告知外人受困位置、等待救援。 


問︰家中最重要的消防設備是什麼?
答: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根據消防署的統計,住宅火災人員罹難的主要因素為火災發現太慢及自力避難困難。由於太慢發現火災和初期反應失敗,導致錯失逃生之第一時機或避難行為。住宅火災中,有無裝設火災警報設備與死亡之間有絕對之關聯性。高齡者行動不便避難若能於住宅裝設火災警報器, 利用其所探測煙或熱時產生的警報聲,早期提醒正在熟睡或不知火災發生的民眾,及早發現並開始逃生,除可抑制火災擴大,亦可減少人命傷亡。因此,住宅場所有必要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提高該場所自我保護之水平。


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何處可購買?
答:
各大賣場均有販售. 


問:那些場所應定期檢修申報?
答:
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而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場所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甲、乙、丙、丁、戊及其他經中央主關機關公告之場所。


問:應委託何人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呢?
答:
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有關消防設備師(士)及檢修機構之資料,可至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


問:甲類場所應於何時起申報?甲類以外之場所應於何時起申報?
答:
甲類場所檢修期限(頻率)為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檢修期限(頻率)為每年一次,各類場所申報備查期限應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辦理


問:如本棟大樓有甲類場所,亦有甲類以外之場所時,應如何辦理申報作業?
答:
採取整棟申報方式,則檢修期限及申報期限應比照甲類場所辦理,每半年申報乙次;但如採場所個別申報之方式,則甲類場所每半年申報乙次,甲類以外場所應每年申報乙次。

問:如甫取得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之合法場所應何時辦理申報?
答:
經當地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等證明文件之合法場所,於該證明文件申請範圍內之消防安全設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備查:一、甲類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六個月內;二、甲類以外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一年以內。


問:檢修結果有缺失時應如何處理?
答:
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


問:何處可查詢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相關法令?
答:
如要查詢法令全文,可上內政部消防署網路查詢,網址www.nfa.gov.tw。如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有任何疑義時,可向所轄之消防單位詢問。


問:消防設備師(士)如做不實檢修報告有何處罰規定?
答: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中央主關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如做不實檢修報告,亦會涉及刑法中有關偽造文書罪責。


問:哪些場所需要遴用防火管理人執行防火管理相關事宜?
答: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 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 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 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 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 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100人以上 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 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 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 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2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30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問:防火管理人需要具備何種資格?
答: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領有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始得擔任;任職期間,並應每3年接受複訓1次。


問:防火管理人所制定之消防防護計畫應包含哪些內容?
答: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1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1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問:哪些場所應使用防焰物品?
答: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需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

 類別

場所用途
供該用途之專用部份樓地板面積合計
備註
(1)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全部
(2)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全部
(3)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全部
(4)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5)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6)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全部
診所限有病房者
(7)
三溫暖、公共浴室。
全部
(8)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9)
1.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類別六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
2.類別以外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類別六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10)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全部
 

 


問:防焰物品有哪些?
答:

一、地毯:

(一)滿鋪地毯及方塊地毯。

(二)人工草皮。

(三)面積2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 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三、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以下簡稱合板):室內展示用廣告 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焰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