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戶責任之認知
發生火災是最不願意的事情,但火災後續一連串的麻煩瑣碎問題總要處理。今日來談火災戶應負的民事、刑事責任。
第一刑事責任:※刑法第一七三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一七四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未有人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一七五條:放火、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他人所有物罪。
講明白一些,只要燃燒到他人使用之建築物或車輛之類交通工具,就須負有刑事責任。至於刑責多寡是由法院裁判,原則上是有人命傷亡者刑責較重。
第二民事責任:就是損壞賠償。凡是火災被延燒、有財物損失者可提出理賠權利,但在法院求償須提出損害證明或有利之單據。
人以和為貴,在法院上一般都以和解為前提。只要火災戶與受災戶能先民事賠償和解,則到法院皆有緩衝的機會。就實務上,受災戶所要求之理賠金額,缺少有利之單據證明。於法院最終裁判的理賠金額,總是差強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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