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古蹟及歷史建築防救災指導綱領
一、依據:
(一)內政部消防署98年7月17日消署預字第0980500843號函。
(二)內政部消防署98年10月14日消署救字第0980600374號函。
二、目的: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國家無法替代之重要文化資產,由於構造傳統且年代久遠,抗災性遠較現代建築薄弱。為強化本市此類場所之安全防護,保全場所自身之火災預防及災害應變管理機制,特訂定本綱領。
三、對象: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所稱之古蹟及歷史建築(包括依消防法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及消防法未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四、實施作法:為有效落實本綱領,短期先行擇定本市國定古蹟做為優先實施示範標的,未來則持續推動至本市所有古蹟及歷史建築。
五、實施期程:
(一)第一階段:100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
(古蹟及歷史建築訂定防災緊急應變計畫、
消防防護計畫、消防搶救計畫)
(二)第二階段:100年7月31日起至11月30日止
(古蹟及歷史建築辦理相關防災演練)
(三)第三階段:100年12月1日起持續辦理
(推動古蹟及歷史建築設置自主防災設備設施器具)
六、場所特性概要:
(一)一般通則:
1、供不特定民眾出入之場所。
2、為防止民眾攜出文物、書冊,有限定出入口。
3、古老木造建築物,火災潛在危險性較高。
(二)避難管理:
1、出入口受限,易造成避難上的障礙。
2、參觀人員或訪客,對建築內部空間可能並不熟悉,不利火災
發生時之逃生避難。
3、照明設備較為不足,視線不明,影響逃生動線之順暢。
4、偶有人員錯過關閉時間而留滯或蓄意逗留之情形,致未能確
實掌握收容人員之情形。
5、通道一般較為狹隘,亦有堆積或放置物品之情形,如有緊急
事故極易影響避難通行。
(三)火源管理:
1、用火用電設備或線路,多較為老舊,火災潛在風險偏高。
2、建材裝潢或內部擺設,以易燃材質居多,如未落實火源管理(如
嚴禁吸煙),極易有火源處理不慎而造成火災發生。
3、如為宗廟祠堂,多有祭典使用線香、蠟燭、油燈等火源,如
周遭堆放可燃物又疏於清理,極易造成火災。
(四)其它:
1、特殊展示活動時,人群大量進出。
2、書畫文物等可燃物大量存放。
3、古蹟或歷史建築之標的可能較不明顯(如整棟建築物僅大門
屬古蹟或歷史建築),致救災時未予優先處理。
七、平時火災預防應注意事項:
(一)火災預防:
1、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區域內部及周圍,應禁止吸菸、生火、烤
肉、燃放爆竹、施放天燈及使用火源。
2、應備有滅火器,管理人員應熟悉操作要領。
3、假日或祭祀活動等重點期間,應加強宣導訪客安全須知,並
應商請團體訪客建立自主管理機制。例如團體中指派專人掌
握避難出口位置,得以引導人員迅速逃生。
4、若需維護古蹟及歷史建築而施工,施工期間應建立用火用電
等火源管理機制,嚴禁施工人員吸菸,並應對施工人員妥善
編組,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功能。
5、平時應加強檢查及巡視古蹟及歷史建築周遭情形,並建立回
報、聯繫機制。
(二)用電注意事項:
1、插頭:
(1)應經常檢查插頭及插座,避免因為鬆動而產生有接觸不良
的危險。
(2)平時亦應檢查插頭、插座是否有焦黑、有綠銹或灰塵累積
之現象。
(3)拔下插頭時,應從插頭部取下,不可僅拉電線,以免內部
銅線斷裂造成斷線。
(4)插頭應避免潮濕或水氣接觸。
2、延長線及電器用品電線:
(1)不可壓在重物(如桌椅)下方,以避免發生斷線情形。
(2)電線應注意不可將其捆綁,以避免蓄熱產生危險。
(3)電線避免靠近爐具,因爐火等器具高溫會使電線受熱,
以至於絕緣層熔解而造成短路。
(4)延長線應在容許負載下使用,如有發燙或異味產生時,
可能為負載過多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該高電量之電器。
(5)應使用具有保險絲安全裝置或設計有超過負荷保護裝置
之延長線。
(6)老舊、破損之延長線會造成短路、漏電等危險,應定期
檢視或汰舊更換。
3、白熾燈泡:
(1)勿將白熾燈泡作照明以外之用途,如烘乾衣物等。
(2)白熾燈泡表面具高溫,應注意避免窗簾等物品接觸於燈
泡上,以免產生危險。
(3)白熾燈泡不使用時應予關閉,以保安全。
4、電器用品:
(1)使用新電器時應詳閱說明書。
(2)電器不使用時應將插頭拔掉。
(3)電器故障應即送廠商或專業人員修理。
(4)會發熱之電器用品附近勿放置易燃物品。
(5)長久未使用之電器,使用時應由專業人員作詳細檢查。
(6)電器用品應裝置漏電斷路器。
5、其它:
(1)瞭解電源總開關是否有經常跳電之情形。
(2)用電量大之電器盡量勿同時共用一組插座。
(3)馬達、神明燈、光明燈等經常使用或需長時間運轉,應
定期檢視配線及電源插座,且避免擅自加裝使用延長線。
(三)用火注意事項:
1、蠟燭:蠟燭明火火源周邊不可有易(可)燃物擺放或陳設,
以免明火或蠟燭融化後液態高溫油脂接觸造成火災。
2、煙蒂:管理人員需隨時檢視是否有人員亂丟煙蒂以免引燃易
燃物品而成火災。
3、鞭炮:鞭炮屬於化學性質之易燃物,一旦引火燃燒將會迅速
產生爆炸現象,平時管理人員應特別注意這類物品之存放位
置,嚴加管理、嚴禁一切火源靠近。
(四)縱火防制對策:
1、無人駐守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為防止縱火情形發生應加
強該區巡邏。
2、夜間及閉館日,出入口應實施管制防止民眾進入。
3、若影響土地開發,易遭有心人士縱火破壞,應加強警民聯防
或24小時全天候專人看守及裝設監視系統。
4、駐守人員及工作人員應適時教育,落實防火與管理,熟悉
消防安全設備之操作。
(五)避難設施維護管理:
1、出入口禁止進入之路障,應可即時移除,方便疏散。
2、祭祀活動等人潮進出之場所,應確保避難通路之順暢及多方
向之逃生出口。
3、祭祀活動若欲架設相關設施,通道、人員出入等場所應以
不燃材料施工。
4、可加裝避難方向指示燈、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燈,加強
引導措施。
(六)地震防制措施:
1、古蹟及歷史建築倒塌、瓦落、文物典藏掉落等防止措施。
2、使用蠟燭、燈油、金爐等使用火源物品加強固定措施,週
遭避免裝設使用可燃物,避免因地震導致火災。
3、團體參觀者應由領隊迅速引導至空曠處所避難。
4、工作人員應將避難資訊傳達給在場民眾。
(七)災時搶救策略原則:
1、針對古蹟及歷史建築外觀之火點,適時採取高空式水霧撒水
方式,在不破壞古蹟及歷史建築主體原則下,進行滅火及周
界防護救災作業。
2、執行室內初期滅火工作時,除消防人員入室搶救必要以水柱
掃除掉落物等情況外,避免以直接水柱射水造成破壞,以降
低對結構之傷害及水損;消防人員入室前,火場救災指揮官
應先行檢視古蹟及歷史建築主體或外觀受損情形,確認無倒
塌危害之虞後,再行指示消防人員入內救災。
3、若有必要實施通風排煙或使用消防破壞器材作業,應選擇破
壞程度最小方式為之。
4、救災人員實施殘火處理時,得會同古蹟及歷史建築管理維
護人員,針對未受波及之文化資產,實施相關防護措施,避
免不必要之毁損。
八、災害應變管理注意重點:
(一)自衛消防編組:
1、因重要文化資產之存在,須以初期滅火及文物搬運為重點。
2、為防止民眾攜出文物書籍或便於參觀,而有限定出入口情形
時(如活動期間出現人潮),宜劃分區域專人負責引導,並
以避難引導為重點考量,予以編組並加派人力。
(二)自衛消防活動:
1、當火災發生時,儘速運用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滅火,並向全
體收容人員進行緊急廣播並通報119,並應向119強調該處
之重點文物所在,俾便優先處理。
2、 向消防機關報案時,應提供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後會合地點、
現場聯繫人員姓名及電話,以利消防指揮官掌握現場最新
資訊及救災資料。
3、進行避難引導時,須給予明確避難方向及具體有效的引導。
4、當地震發生時,為防止混亂恐慌,須就所掌握之地震災情,
迅速有效的傳達給參觀人員。同時掌握受傷人員或建築物損壞情形等資訊,並向本府文化局及消防局回報,且注意訊息一元化之縱橫向聯繫。
九、相關單位防救災辦理事項:
(一)本府文化局(或本市文化資產管理處)通知本市各古蹟及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內容包括珍貴文物種類位置防災緊急應變計畫,如附範本1),並副知本府消防局 (轄區消防分隊)。
(二)本市達消防法第13條規定實施防火管理並製作消防防護計畫之古蹟及歷史建築應持續辦理;另消防法未規定或不適用消防法須實施防火管理或製作消防防護計畫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為達防災及災時應變搶救之目的,建議亦應參考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如附範本2),並副知本府消防局(轄區消防分隊)。
(三)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每年至少應協同當地轄區消防大(分)隊辦理1次防救災演練,連結消防單位之救災能力。
(四)本府文化局將轄內列管之古蹟及歷史建築(國定古蹟優先)相關資訊主動提供予本府消防局(轄區消防分隊),內容應包括:該建築結構、內部空間規劃、珍貴文物種類及位置、管理人員資料、緊急聯絡電話、管理維護計畫或對於災害搶救有關之資訊等。
(五)本府消防局所屬各消防分隊轄區內有古蹟及歷史建築者,應訂定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搶救計畫」,並繪製甲、乙種搶救圖以供災害搶救時使用。
(六)本府消防局每半年至少應辦理1次古蹟及歷史建築兵棋推演暨實兵演練(應結合該古蹟編組人員共同實施),兵棋推演應將推演結果檢討分析改進,實兵演練應檢驗救災動線及人車部署及文物防護措施等作法,並於辦理完竣後1個月內將相關辦理成果資料專案彙整備查。
十、其他:
(一)本綱領適用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
(二)本綱領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