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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申請

1. 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2.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或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於備具「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之營業項目(經濟部95 年1 月9 日經商字第09502400910號公告新增本營業項目,代碼為E603130)後,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

3. 民眾於安裝燃氣熱水器時應選擇依法申請領有合格「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之承裝業者。

4. 承裝業之實際營業場所如與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址所在轄區不同,應向營業場所之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例如:承裝業之公司登記地址為嘉義市,而實際營業場所為臺南市,則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