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案 日期 106年9月12日 服務單位 第二大隊玉井分隊 職稱、姓名 分隊長 廖鼎鈞 隊 員 洪一誠 優良事蹟 執行走失協尋勤務,家屬感激有加特郵寄3大箱鳳梨酥(市價約新臺幣7000元)表達謝意,經分隊長婉拒並將退件,仍堅持留下,後經分隊長及洪隊員將所得餽贈物轉贈德蘭啟智中心,廉潔可風。 第2案 日期 106年9月24日 服務單位 第六大隊永華分隊 職稱、姓名 隊 員 陳俊宇 隊 員 郭育廷 優良事蹟 執行緊急救護勤務,執勤後民眾特致贈紅包1000元表達謝意,經執勤同仁婉拒退還,廉潔可風。
第1案
日期
106年9月12日
服務單位
第二大隊玉井分隊
職稱、姓名
分隊長 廖鼎鈞
隊 員 洪一誠
優良事蹟
執行走失協尋勤務,家屬感激有加特郵寄3大箱鳳梨酥(市價約新臺幣7000元)表達謝意,經分隊長婉拒並將退件,仍堅持留下,後經分隊長及洪隊員將所得餽贈物轉贈德蘭啟智中心,廉潔可風。
第2案
106年9月24日
第六大隊永華分隊
隊 員 陳俊宇
隊 員 郭育廷
執行緊急救護勤務,執勤後民眾特致贈紅包1000元表達謝意,經執勤同仁婉拒退還,廉潔可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