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家(場所)發生火災,我是火災戶該怎麼辦?
答:當火災事實發生事涉公共危險罪的刑責,但不要驚慌,首先需把持火災現場保持完整不能破壞,配合消防局火場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並接受訪談。而一般火災現場事後清理,需經火災現場調查完畢後,經消防單位通知清理,才可清理,但火災現場若涉人命傷亡或重大刑案則需由檢、警單位通知清理後,始可清理。
消防相關法令規定:
消防法:
第26條: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問:我是火災發生戶,我有那些權益要注意?
答:(1)稅務減免權益方面:火災發生戶可備妥火災災證明等證明書件向國稅局申辦。此項申請亦配合國稅局人員現場勘查。
(2)火災保險申請:若火災發生戶有投保火險,應在火災發生後,立即通知投保保險公司派員勘查;及備妥火災災證明等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若火災發生有符合社會救濟條件者,亦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辦。
問:我的汽(機)車發生火災,連車牌都燒燬了,要怎麼辦?
答:(1)若汽(機)車燒燬到不能再修理使用,則必須將汽(機)車車牌及相關車籍資料向監理單位進行報廢申請。
(2)若連車牌都燒燬了,則必須向案發地警察機關報失,及備妥火災災證明等文件向監理單位進行報廢申請。
問:要如何申請火災證明?
答:各只要你是火災發生戶的關係人,備妥證明文件(如身分證等)及私章,可向當地消防單位申辦即可。
火災發生戶的關係人:
申請建築物種類應繳證件:
(1)申請人設籍於火災住所:應繳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或繳稅證明影本乙份。
(2)申請人未設籍火災住所: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繳稅證明影本等足以證明文件乙份。
(3)承租人: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租賃契約影本或繳稅證明影本等足以證明文件乙份。
(4)財團法人繳驗法人證件(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等)影印本乙份。
申請汽(機)車種類應繳證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乙份。
(2)汽(機)車行照影本或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印本乙份。
問:火災證明要到何處申請、申辦工作日如何?(隨到隨辦)
答:火災利害關係人備妥證明文件可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表格即可。通常申辦工作日約3~7日(含郵寄時日)。若非常急需火災證明書者,可逕向所轄消防大隊或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上班時段)隨到隨辦隨取。
問:火災發生戶關係人可申請火災調查鑑定書嗎?那要怎麼知道起火原因?
答:依規定火災調查鑑定書僅能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偵辦,不能提供火災發生戶關係人;通常火場調查人員在火災現場勘查時,當關係人配合勘查之際,都會將初步研判起火原因向關係人略述。
消防相關法令規定:
消防法:
第26條: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25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本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問:我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火險,保險公司要我申請火災調查鑑定書,但礙請法令規定不能申請火災調查鑑定書,我該怎麼辦?
答:火災發生戶火險申請並不需要火災調查鑑定書,只要火災證明書即可
申請火險權益;除非是有爭議案件(如火災原因為人為因素、重大火災案件等),必須依司法程序申請閱覽。
問:發現縱火可疑案件要如何檢舉?
答:可以向所轄區警察、消防單位報案或直接撥110、119報案;亦可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全球資訊網檢舉縱火信箱檢舉。有關檢舉人資料定會
保密。
問:火災後受災戶申請火災證明書用途?
答:(1)申請房屋火災保險理賠。
(2)汽、機車牌照燒燬者,報廢車牌之用。
(3)清運火災後廢棄物用。
(4)住家、公司行號、工廠申請減免稅賦用。
問:火災後受災戶申請火災證明書須知?
答:
(1)申請火災證明及對象:火災戶之關係人(產權所有人與承租人均得申請)。
(2)一般住家申請火災證明須檢附證件:
1.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乙份及印章(可由他人代理申請,需備委託書)。
2.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乙份(如租賃者需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乙份)。
3.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
(3)公司行號或工廠申請火災證明須檢附證件:
1.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乙份及印章。
2.營業執照或所有權狀影印本乙份(如租賃者需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乙份)。
3.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
4.車輛申請車牌報廢。
5.車輛所有人身分證影印本乙份及印章。
6.車輛行車執照影印本乙份。
7.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車輛車牌若未燒燬,可直接執車牌至監理機關報廢,不用申請火災證明。
8.若車輛車牌已燒失,須至火災發生地所轄之派出所,申請車輛車牌遺失之報失單。
問:火災後受災戶申請火災保險程序?
答:
(1)火災發生後,請儘速通知所投保之保險公司。
(2)至保險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表(並請記得攜帶相關證件; 如保單、身分證、印章,建築物所有權狀等均可使用影印本,上述證件如燒燬者請至相關單位重新申請)。
(3)等候保險公司或公證公司派員勘驗火災現場。
(4)逕向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
問:火災後受災戶申請汽、機車車牌報廢程序?
答:
(1)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
(2)攜帶火災證明書至發生地所轄派出所,申請報案證明書(車牌遺失之報失單)。
(3)攜帶火災證明書、報案證明書及相關證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籍資料)至監理機關申請報廢。
(4)車輛車牌若未燒燬,可直接執車牌至監理機關報廢,不用申請火災證明。
問:火災後受災戶申請汽、機車車牌報廢程序?
答:
(1)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
(2)廢棄物請人代理或自行清運至垃圾場時,請出示火災証明書、身分
證、行車執照、車籍執照。
(3)各區民眾申請清運火場垃圾,可洽所轄環保局清潔區隊詢問。
問:火災後受災戶申請住家、公司行號、工廠減稅程序?
答:
(1)可就近至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填寫申請書辦理。(或先行拍照存證)
(2)火災發生十五日內,請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
申報。(本局於火警發生後已先將受災戶資料傳至國稅局以利民眾申辦減稅)
(3)國稅局人員將視災害情況派員前往勘查。
(4)若程序上有任何問題請向國稅局。
TEL:2220961轉分機258
免費服務電話:080088333
問:封鎖火災現場時受災戶應注意事項?
答:
(1)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封鎖火災現場,由轄區消防分隊開立「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於調查、鑑定完畢後,由轄區消防分隊開立「火災現場勘查完畢通知書」始可撤除之。
(2)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
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3)火災受災戶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所轄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火災證
明書內容以證明火災發生時間及火災發生地點為限。
(4)火災現場待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及保險公司、國稅局等勘驗人員查
完畢後,始可清理現場。
(5)拒絕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
現場者,依消防法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伍仟元以下罰鍰。
(6)火災現場若涉及刑案由檢、警機關通知方可清理之。
問:與火災的相關法令?
答:
(1)火災發生後須查明起火戶、起火原因或追究刑事責任,並以提供民事賠償等之參考。
(2)火災之發生可分為故意放火、過失起火,而刑責之調查是對故意放
火與過失起火等二種情況加以偵查,以確認責任,並依據有關法令 加以處理。如刑法第十一章第一七三、一七四、一七五條之規定。
※刑法第一七三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一七四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未有人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一七五條:放火、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他人所有物罪。
問:火災證明申請注意事項?
答:申請人條件:須為火災利害關係人。
承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據點。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表格。
工作天:約3~7日(含郵寄時日)。
一、申請建築物種類應繳證件:
(一)申請人設籍於火災住所:應繳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或繳稅證明影本乙份。
(二)申請人未設籍火災住所: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租賃契約影本或繳稅證明影本等足以證明文件乙份。
(三)財團法人繳驗法人證件(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等)影印本乙份。
二、申請汽(機)車種類應繳證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乙份。
(二)汽(機)車行照影本或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印本乙份。
三、申請手續:
(一)親自攜帶證明文件至臺南市政府各消防據點或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辦理。
(二)或填具火災證明書申請書表(簽名蓋章),連同應繳驗證件各乙份彙送(寄)臺南市政府消防據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