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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消防栓相關法令

1.依據自來水法(如附件)第四十六條(消防設置)

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救火栓所增加之各種費用,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鄉鎮 () 公所酌予補助。

1. 依據消防法(如附件)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