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自來水法(如附件)第四十六條(消防設置):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設置救火栓所增加之各種費用,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鄉鎮 (市) 公所酌予補助。1. 依據消防法(如附件)第十七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1.依據自來水法(如附件)第四十六條(消防設置):
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救火栓所增加之各種費用,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鄉鎮 (市) 公所酌予補助。
1. 依據消防法(如附件)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