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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危險物品資訊公開專區

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2條、第3條所訂:

本辦法所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種類如下:

火災及爆炸災害:指下列場所之相關資料:

(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

上述相關資料,指下列項目:

一、場所名稱。

二、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之名稱。

三、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

 

場所資訊: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危險物品資訊公開列管場所清冊
查閱方式:請依規定提出申請後至本局所轄各分隊查詢公開資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