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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內政部修正「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自109年7月21日起,申請建築物(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使用中建築物加強施工中防火管理說明單」以為掛件應檢附之必備資料

配合內政部修正「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自109年7月21日起,申請建築物(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使用中建築物加強施工中防火管理說明單」以為掛件應檢附之必備資料。


為確保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場所,管理權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義務之履行責任,及提高場所施工時之監督及用火用電安全,相關程序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階段:申請增建、改建、修建、變更用途及室內裝修之案件,本局於核准函文將註記「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防火管理實施場所,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時,應於開工前三天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醒場所務必配合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階段:自109年7月21日起,申請查驗案件其消防圖說審查核准函文註記有上述內容者,應檢附「使用中建築物加強施工中防火管理說明單」,說明是否為應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書之場所並註記原因,如為應製作之場所,應再檢附經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准予備查之文件(樣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