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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活動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為易生災害行為,禁止從事

鑑於104年6月27日20時30分許新北市八里區八仙水上樂園舉辦彩色派對活動,噴灑彩色粉末(玉米粉),因舞台起火,疑似粉塵燃燒,造成參加活動之499位民眾燒燙傷之重大災害,迄今已逾三週,帶走8位寶貴年輕的生命,尚有170餘人還在加護病房中與生命搏鬥。內政部於104年7月10日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函明確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上開所稱可燃性微細粉末,指任何細微分割之固體物質,當散布於空氣中並遇明火、靜電、火星、火花等熱源,有發生燃燒或爆炸危害之虞者。


本府及所屬機關自當遵守上述規定並提醒各民間企業團體辦理上述各項活動應禁止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等易生災害之行為,以維護市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另民眾如參加上述各項活動時,發現活動內容有從事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等易生災害之行為,應儘速遠離活動現場並立即通報本府消防局前往查處,以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發稿人:火災預防科專員王騰毅   電話:06-2975119分機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