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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本年度防火管理人複訓得放寬至109年12月31日前接受複訓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

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初訓合格後,每3年應複訓1次,其本年度應接受複訓者,得適度調整彈性放寬至109年12月31日前接受前揭複訓,即認符合上開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