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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桶放置位置不安全設備未齊全,瓦斯行應拒絕供氣

    臺南市109年11月7日永康區一家自助洗衣店發生氣爆火警造成4人受傷送醫案件,該洗衣店現場容器未置放在空氣流通處、未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等,消防局依消防法第42條對洗衣店負責人逕行舉發,處罰2萬至10萬元罰鍰。
    因「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於108年6月修正後公布,賦予瓦斯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管理權人需注意用戶端放置瓦斯桶放置位置之安全評估責任,若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供氣:
一、容器置於地下室。
二、無嚴禁煙火標示或滅火器。
三、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四、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臺南市消防局進行初步行政調查後,發現供予11月7日永康區發生氣爆洗衣店之瓦斯桶之瓦斯行,明知現場無標示、防止傾倒固定措施、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等事實,於11月初仍持續供氣,於今日針對該瓦斯行依消防法舉發,將處罰2萬至10萬元罰鍰。
    臺南市消防局局長李明峯表示,洗衣業者若使用燃氣設備烘衣,可分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皆要保持通風良好,尤其液化石油氣容器其洩漏後因比重比空氣重,容易造成蓄積,一旦遇到火源容易發生危險;呼籲臺南市的各瓦斯行,要本於專業為民眾把關,對於營業場所放置串接使用瓦斯桶處所有通風不良、未依法令設置相關措施設備等,應向業者說明,在未改善前應拒絕供氣;倘若業者或瓦斯行在溝通上有必要時,可通知轄區消防分隊進行輔導。
    市長黃偉哲說,已請消防局、經濟發展局針對類似場所全面清查,尤其針對大專院校附近等為商業活動密集區域,會有較多的洗衣業者經營;另天氣逐漸轉涼,民眾在洗澡時若使用燃氣熱水器,也要注意保持通風良好,避免一氧化碳中毒。


發稿人:火災預防科  股長:黃碩鋒   電話:06-2975119轉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