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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注意!!臺南市公告「出租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最高罰三萬

經統計,臺南市自102年至108年3月底,因火災造成人命死亡案件共計60件,其中46件為建築物火災佔76.66%;建築物火災中,有11件為出租住宅場所佔23.91%。


住宅火災之傷亡原因大多係因延遲偵知、通報而喪失避難逃生黃金時間,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達到及早發現火災、及早避難之目的,依法令規定一般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降低上述致災原因。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為保障市民租賃房屋之安全,依據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管理權人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臺南市租賃一般住宅場所、租賃學生套房雅房等的租屋市民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若房東仍不設置,可撥打119向消防局或逕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應,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李明峯表示,辛苦一輩子存錢買房,千萬別輕忽住家防火設備,讓居家安全暴露危險中,民眾於夜晚睡覺時,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若發生火災,往往較晚發現,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因此,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預警火災發生,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呼籲一般民眾為了及早發現火災,增添火災發生時之逃生機率,也應自行至大賣場或網路上購置貼有內政部消防署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居家處所。


 


    發稿人:火災預防科   隊員:翁佩君    電話:06-2975119#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