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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義消分隊四月常訓災情查報通報作業

義消麻豆分隊四月常訓,為災情查報通報作業,教導義消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災害查報及通報工作,內容包含災情查報通報程序及處置如下:(一)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未開設期間: 1、通報人員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通報受理機關。 2、受理機關接獲災情通報後,應通知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採 取必要之處置。(二)本中心開設期間:1、通報人員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通報本中心。2、本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應通知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該主管機關應採取必要之處置。災情查報通報項目如下:(一)人員傷亡及受困情形。(二)建築物毀損情形。(三)積水及淹水情形。(四)道路受損情形。(五)橋梁受損情形。(六)疏散撤離情形。(七)其他受損情形。前項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應填載於災情查報表,有積水或淹水情形者,應另填載臺南市淹水災情通報處置單,藉由訓練學會確實掌握災情, 發揮救災效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災情,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發稿人:麻豆分隊 隊員 呂建璋


 發稿日期:109年4月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