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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1項5款每半年應實施消防演練,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之規定,如企業內部基於配合防疫,對於上述規定,得否併於下半年12月31日前完成辦理二次即符合規定,敬請諒察。

  • 發表人:薛富陽
  • 發表時間:110-05-18 15:34

說明:
一、鑑於目前COVID-19疫情嚴峻,恐有群聚感染之虞,企業內部多啟動分倉分流、以通訊會議代表實體會議之措施,均係避免群聚感染,維繫公共社會法益之舉措。
二、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有建議企業因應防疫措施~取消或延期集/會議或活動措施(參閱衛福部疾管署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三、經查其他政府機關為配合防疫政策對於教育訓練活動,有適度調整彈性放寛之權宜措施(參閱勞動部110年5月13日勞職授字第1100202636號函)。

  • 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1項5款每半年應實施消防演練,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之規定,如企業內部基於配合防疫,對於上述規定,得否併於下半年12月31日前完成辦理二次即符合規定,敬請諒察。
    • 回覆者:葉偉德
    • 回覆時間:110/5/18 下午 05:38:41

    有關您110年5月18日來信詢問事項,本局非常重視,敬復如下: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因應作為如下: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依消防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執行,其中自衛消防編組演練部分,視所轄疫情及管制措施所影響之醫療院所、長照機構、企業分區辦公持續營運等場所,得適時調整延後受理其申請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之提報,至110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趨緩致上半年演練無法辦理者,得併同下半年度執行,均認符合上開細則第15條規定。
    倘您對說明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火災預防科電話06-2975119轉2257聯繫,本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敬表謝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