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1項5款每半年應實施消防演練,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之規定,如企業內部基於配合防疫,對於上述規定,得否併於下半年12月31日前完成辦理二次即符合規定,敬請諒察。
- 回覆者:葉偉德
- 回覆時間:110/5/18 下午 05:38:41
有關您110年5月18日來信詢問事項,本局非常重視,敬復如下: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因應作為如下: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依消防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執行,其中自衛消防編組演練部分,視所轄疫情及管制措施所影響之醫療院所、長照機構、企業分區辦公持續營運等場所,得適時調整延後受理其申請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之提報,至110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趨緩致上半年演練無法辦理者,得併同下半年度執行,均認符合上開細則第15條規定。
倘您對說明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火災預防科電話06-2975119轉2257聯繫,本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敬表謝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