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題:大樓住戶屋內「緩降機」修繕、管理、維護費用負擔

  • 發表人:劉小姐
  • 發表時間:109-09-07 12:56

敝社區大樓為地上13樓,地下2樓,總戶數130戶,10樓以下每戶的陽台皆安裝一台逃生緩降機.

請問:

1.每年的消防安檢須逐戶檢測緩降機嗎?

2.因緩降機安裝於住戶屋內,若緩降機故障或不堪使用,修繕、維護、安檢費用是由住戶或管委會誰負擔?



    • 回覆者:李承霖
    • 回覆時間:109/9/7 下午 04:38:26

    有關您於109年9月7日反映「大樓住戶屋內「緩降機」修繕、管理、維護費用負擔」一事,將交由本局負責單位火災預防科辦理,再行為您詳細說明處理結果。倘您對本案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本局來電聯繫,我們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本局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

  • 關於「大樓住戶屋內「緩降機」修繕、管理、維護費用負擔」一事
    • 回覆者:葉偉德
    • 回覆時間:109/9/10 下午 03:50:07

    一、公寓大廈(集合住宅)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規範之乙類場所,依消防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管理權人(管理委員會)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且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並將結果依限報請本局備查(每年1次),其消防安全檢查次數為每2年至少複查1次(視轄區狀況,進行消防安全設備重點抽測)。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有部分、約定公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另查內政部消防署96年7月16日消署預字第0960500439號函「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樣態」中亦說明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約定共有部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管理權人,係屬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有部分之使用人,故大樓共有部分及專有部分之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義務,應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或其內部之約定辦理。(06-6569119#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