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業者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三、長期照顧機構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為每半年一次,且為確保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避免管理權人集中申報及提升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及消防機關複查品質之考量,申報期程應於每年5月底及11月底完成。

 

 

四、長照場所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甲類第6目場所,必要檢討的消防安全設備如下:

 

 

(一) 滅火器。

 

 

(二) 室內消防栓設備:

 

 

1 五層以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 六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3 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自動撒水設備:

 

 

1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註:該所定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或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措施;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2 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 高層建築物。

 

 

(四) 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五)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六) 手動報警設備。

 

 

(七)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八) 緊急廣播設備。

 

 

(九) 標示設備: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十) 緊急照明設備。

 

 

(十一) 避難器具:如附圖

 

 

(十二)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等依有無開口樓層、場所所在樓層、建築物樓層高度、建築物是否屬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及有效通風面積等檢討。

 

 

 

 

 

上述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僅供參考,實際設計需探討有無開口樓層、場所所在樓層處、建築物樓層高度、建築物是否屬高層建築物、是否屬地下建築物、有效通風面積及建築物結構、隔間材質等因素影響。

 

 

 

 

 


消防安全設備貼心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