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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BA.5)持續升溫,本市原應於111年9月底及11月底前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場所(甲類、乙類7目及戊類有供甲類用途者),其備查期限均延展至111年12月底。

因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BA.5)持續升溫,本市原應於111年9月底及11月底前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場所(甲類、乙類7目及戊類有供甲類用途者),其備查期限均延展至111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