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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專案,請轄內相關場所配合辦理

為避免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地區警報音響裝置因故關閉,改善使其具接受火災信號再鳴動措施,確保場所火災警報功能,請本市轄內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時,委託檢修人員(機構)檢視場所是否需依照「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方法指導原則」辦理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之改善,如需改善者,請依改善方式測試強制地區音響鳴動之功能,併入消防法第9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檢查表,載明改善方式及測試結果,報請本局備查。各類場所建議改善期限如下:

  1. KTV、MTV等類似場所:於110年下半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前,改善完成。
  2. 甲類場所及戊類場所有供甲類用途者:於111年下半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前,改善完成。
  3. 乙、丙、丁類場所及戊類場所未供甲類用途者:於112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前,改善完成。

另原有合法建築物依消防法第10條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時(室內裝修、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亦請依前揭指導原則併行辦理既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改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