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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火管理人“複”訓、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因應作為

一、防火管理人複訓: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初訓合格後,每3年應複訓1次,其本年度應接受複訓者,得適度調整彈性放寬至110年12月31 日前接受前揭複訓,即認符合上開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
二、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依消防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執行,其中自衛消防編組演練部分,視所轄疫情得適時調整延後受理其申請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之提報,至110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趨緩致上半年演練無法辦理者,得併同下半年度執行,均認符合上開細則第15條規定。
三、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本局配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醫院及長照機構類場所暫停辦理驗證至110年6月8日;其他場所依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執行,並視所轄之疫情發展,適時延後辦理。
四、疫情期間,仍請各場所維護自身場所安全,落實相關用火用電自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