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111年4月30日來文反映事項,本局非常重視,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 已派員前往查察,尚未違反消防法相關規定。
二、 為避免發生公共危險,已請場所人員(業主)注意瓦斯、用火用電安全並予以宣導「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火災預防科電話06-2975119轉2268聯繫,本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敬表謝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局長李明峯敬上